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悦康纺织品有限公司、刘满康、刘炽钊、陈银旺、刘炽坚、刘炽杨、钟艳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余额本金3154.55万元以及自授信到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计付);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4、七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七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4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6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